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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发布时间: 2022- 04- 13 15: 51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审核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第七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第八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以及油茶、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

第九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第十条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第十一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附则

第十二条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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