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68项
发布时间:
2024-
01-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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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惠企政策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部门 | 政策类别 | 政策类型 | 有效期 | ||
主项 | 子项 | 主项 | 子项 | |||||
1 | 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 |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3年12月31日 | ||
4 |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3年12月31日 | ||
5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8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9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0 |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1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1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13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4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5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6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7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8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9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0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2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22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3 |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4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5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6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27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28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9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0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1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3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33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4 | 1.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35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36 |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7 |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8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3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40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6.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4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42 |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
1 | 4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44 |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5 |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6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7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4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49 |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4年底 | ||
50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1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1.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新增申报扣除时点,即企业可在7月申报时加计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 | ||
52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 | 53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5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6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 | 57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5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 | 59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60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1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2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3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4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 | 65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国务院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66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67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8 |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第十 三条 | 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69 |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0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1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 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2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二 十七)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 | 7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 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 号)第二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4 |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 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 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第二条第一款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5 | 对 施 工 状 态 下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第二条第三款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6 |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7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条 | 国务院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8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 国务院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9 |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 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第二条、附件 4、附件 5、附件 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0 |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 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第一条、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1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 | 8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83 |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二)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4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四)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5 |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附件 第十五条第(五)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6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7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8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9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0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1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 | 9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 条 | 国务院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3 |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 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4 | 对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95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6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7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 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8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99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0 |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1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 | 102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全国人大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3 |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04 |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05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第三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6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7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 公告》(2019 年第 81 号)附件第十五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8 | 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30 号)第一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09 |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 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 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 氮(N2O)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30 号)第二条第(二)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0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 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74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 | 111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1989)国税地字第 13 号)第二条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2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 财政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3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 财政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4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 财政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5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 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 号) | 财政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6 | 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 (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117 |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4 | 118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自然资源部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长期 |
5 | 119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优惠政策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自然资源部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长期 |
6 | 120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优惠政策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自然资源部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长期 |
7 | 121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 “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企业成本。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 自然资源部 | 权益类 | 其他稳经济政策 |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8 | 122 |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 | 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三款 | 自然资源部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9 | 123 | 相关防疫医疗器械免征注册费优惠政策 |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 | 国家药监局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