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达县惠企政策
2024年县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惠企政策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部门 | 政策类别 | 政策类型 | 申兑方式 | 有效期 | ||
主项 | 子项 | 主项 | 子项 | ||||||
1 | 1 | 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优惠政策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2 |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 (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3 | 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2 | 4 | 社保补贴政策 | 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5 | 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3 | 6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就业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7 |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 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4 | 8 | 创业担保贷款 |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权益类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免申即享 | 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
5 | 9 | 创业担保贷款 |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与管理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把筹集担保基 金纳入年度预算。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 权益类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快申快享 | |
6 | 10 |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 1.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 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县委、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11 | 2.《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
7 | 12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 (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 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13 | 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教育局、残联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8 | 14 | 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政策 |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9 | 15 | 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 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10 | 16 | 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优惠政策 | 省本级参保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19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快申快享 | 2023年12月31日前 |
11 | 17 | 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快申快享 | |
12 | 18 | 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快申快享 | 2023年12月31日前 |
13 | 19 |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在省级参保的单位,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免申即享 | 2024年12月31日前 |
14 | 2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2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3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5 | 2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5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6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7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8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 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6 | 2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0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1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2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3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4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5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6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7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7 | 3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9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0 |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1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2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3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8 | 4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5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6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7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8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9 | 4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0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1 | 1.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0 | 5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3 |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4 |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5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1 | 5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7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2 | 58 |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
23 | 59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0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4 | 6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2 |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4年底 | |||
63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4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5 | 65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6 | 66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7 | 68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9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70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71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8 | 72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财政局、税务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9 | 7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财政局、税务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7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5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6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8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0 | 79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 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0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1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2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 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3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4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5 |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1 | 8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1989)国税地字第 13 号)第二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2 | 87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自然资源局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长期 |
2024年县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惠企政策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部门 | 政策类别 | 政策类型 | 申兑方式 | 有效期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主项 | 子项 | |||||||
1 | 1 | 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优惠政策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2 |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 (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3 | 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2 | 4 | 社保补贴政策 | 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
5 | 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3 | 6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就业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7 |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 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4 | 8 | 创业担保贷款 |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权益类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免申即享 | 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 |
5 | 9 | 创业担保贷款 |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与管理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把筹集担保基 金纳入年度预算。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 权益类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快申快享 | ||
6 | 10 |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 1.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 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县委、财政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11 | 2.《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
7 | 12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 (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 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13 | 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教育局、残联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8 | 14 | 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政策 |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15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
9 | 15 | 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 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3〕32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快申快享 |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
10 | 16 | 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优惠政策 | 省本级参保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19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快申快享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1 | 17 | 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快申快享 | ||
12 | 18 | 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本级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快申快享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3 | 19 |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在省级参保的单位,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免申即享 | 2024年12月31日前 | |
14 | 20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2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3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5 | 2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5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县委宣传部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6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7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8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 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6 | 2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0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1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2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3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4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5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6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7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7 | 38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39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0 |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1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2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3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8 | 44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5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6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7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48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19 | 49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0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1 | 1.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0 | 52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3 |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4 |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5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1 | 56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57 |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2 | 58 |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
23 | 59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0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4 | 61 | 强化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2 |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4年底 | ||||
63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8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4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5 | 65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6 | 66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7 | 68 | 鼓励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69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70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71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财政局、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8 | 72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财政局、税务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29 | 73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财政局、税务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 | ||
7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5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6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78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0 | 79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 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0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1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2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 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3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4 |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85 |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1 | 86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1989)国税地字第 13 号)第二条 | 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费优惠 | |||
32 | 87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自然资源局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长期 |